最早的合伙人誕生于10世紀前后的意大利、英國等國家。當時海上貿易很賺錢,有人說,我想做這事,但我不懂航海,我可以出錢,另有人說,我懂航海,但我錢不多,我可以出力。于是,兩者展開了合作,利潤各半。自然而然地,這就逐步形成了資源互補下的利益共同體。
經了解,今年以來,徽商糖酒公司通過引入“合伙人”模式,不僅促進了糖酒公司酒水等產品的團購銷售,也讓更多的非公司員工及團體參與到公司的團購銷售中,閑暇之余的推薦促成銷售后而獲得一定不菲收入。
據糖酒公司合伙團購負責人介紹:非徽商糖酒公司員工的自然人或團體單位,均可以作為外部合伙人,參與到團購業務中,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、雇傭、承包等商業關系或勞動關系;“合伙人”簽約后業務不限于銷售糖酒公司所有商品,銷售產品的毛利按一定比例進行分成,按月度結算提成,也可按年度檔級結算提成(提成不含特殊資源商品銷售)。
“我現在退休了,也是朋友需要用酒,我推薦了徽商糖酒的酒水,朋友們感覺性價比還不錯,順便掙個幾百塊可以補貼家用,”退休員工王大姐臉上露出洋溢的笑容。
文/圖:朱陽升/那小盼
初審:陸梅香 復審:劉衛東
編輯:張靜

